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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限公司与宿州**总公司、宿州**总公司防讯指挥中心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限公司诉被告宿州**总公司、宿州**总公司防讯指挥中心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宿州**总公司、宿州**总公司防讯指挥中心工程项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州**总公司撤回对被告宿州**总公司、宿州**总公司防讯指挥中心工程项目部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5元,减半收取为256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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