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楚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楚*在淮南矿**责任公司谢桥煤矿的工程款中的17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告楚飞在淮南矿**责任公司谢桥煤矿的工程款170万元予以冻结;

二、查封担保人王**的位于安徽**城镇中心西路北侧四中西侧3#楼北数13、14、15间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房产证号:颍房局监字第号,面积110.72平方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