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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郑**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910元,由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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