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郑**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910元,由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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