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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陈**、泗县墩集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刘**、一审被告泗县墩集镇人民政府、江苏**限公司、王**、王**拖欠工程款纠纷(二审更正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泗*一初字第02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代理审判员李*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光跃于2015年11月27日以其与被上诉人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为171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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