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砀山县教育体育局与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砀山县教育体育局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砀山县教育体育局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砀山县教育体育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砀山县教育体育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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