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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有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安徽**限公司颍上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阜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限公司、安徽**限公司颍上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阜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凤台支行的存款23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阜阳**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安徽**限公司在中国建设**凤台支行的款项(账号:3436)2114177元;

二、冻结被告安徽**限公司在中国建设**凤台支行的款项(账号:340016366008053012029)3900元;

三、查封担保人袁**名下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418#二**委会住宅楼109、209号的产权登记手续(房产证号:颍房局监字第号,面积101.19平方米;颍房局监字第2009019625号,面积115.6平方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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