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设计院与江阴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合肥**设计院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的(2011)民一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阴大**有限公司应支付合肥**设计院1136133.74美元和14257549.80元人民币及相关利息;支付合肥**设计院垫付的出国施工人员交通费2128000元人民币。因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合肥**设计院申请,安徽**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2012年11月30日,安徽**民法院作出(2012)皖执字第00005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江阴大桥(北京**公司银行存款、股权、房产土地、到期债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阴大**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合肥**设计院对被执行人江阴大**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认可。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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