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界首市**理局、安徽阜**限公司、杨**、杨**、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1284元。原告高**当庭降低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高**负担,余款892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