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商*成诉被告安徽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本案争议较大,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阜阳市**责任公司与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与九江市**责任公司、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九江市**责任公司、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纪**与张**、界首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功诉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界首**管理局、安徽阜**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安徽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刘*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武*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