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安徽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安徽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宿中执字第002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南**有限公司坐落于泗县经济开发区中大道的房产及坐落于泗县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因上述查封财产暂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民法院(2015)宿中民一初字第0003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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