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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