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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山东泰**限公司、淮北**限公司芦岭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泰**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淮北矿**芦**矿(以下简称芦**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代理审判员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普**司的委托代理人祖鹏、徐*,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被上诉人芦**矿的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且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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