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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武*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武*诉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武*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张**、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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