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诉被告州**大东村委会、宿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鄢**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原告鄢**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0000元计算为25元,由原告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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