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和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和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太和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刘**与陈**、泗县墩集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山东泰**限公司、淮北**限公司芦岭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安徽**总公司、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登**限公司与郭**、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楚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前进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纪安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工**限公司与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砀山县教育体育局与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