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太和县**有限公司与安徽**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和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和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太和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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