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佘*、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王**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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