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学位与被告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学位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学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学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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