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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与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敬**与被告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敬**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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