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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濉溪**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濉**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为17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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