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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限责任公司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安徽省**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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