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圣*与被告宿**有限公司、被告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圣*诉称:2014年3月25日,其与宿迁恒**限公司、马**签订建筑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有效工期30天,施工内容为土建及水电管道的预埋。工程完工后,马**及宿迁恒**限公司尚欠工程款50万元未付。为此起诉,要求判令马**及宿迁恒**限公司给付下欠工程款50万元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圣*起诉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及直接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二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而原告圣*又拒绝交纳公告费用,致使相关法律文书至今无法送达对方当事人签收,因此对原告圣*的起诉应视为未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