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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伽伽国际(天长)仪**限公司、安徽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诉被告伽伽国际(天长)仪**限公司、安徽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诉前调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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