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於军与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受理於军与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卢*存款63851.1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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