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省滁**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分公司与中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滁**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分公司诉被告中建永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滁**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分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滁**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滁**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安徽**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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