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2015)灵执字第0027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0224号民调解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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