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灵璧县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敬**与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圣*与宿迁恒**限公司、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限责任公司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为闯与安徽省**有限公司、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限公司与泗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伽伽国际(天长)仪**限公司、安徽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与灵璧县**有限公司、美中国际商务(武**限公司、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葛**与安徽金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天**限公司与安徽九**限公司、合肥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苏**公司与胡*付艰涩工程施工合同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