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为闯与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司)、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为闯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庄**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为闯申请撤回对庄**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为闯撤回对庄**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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