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滁州永诚**有限公司与杨**(曾用名杨自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拔被执行人杨自路的银行存款2041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