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滁州永诚**有限公司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滁州永诚**有限公司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自路的银行存2041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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