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袁*、海南中航**滁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袁*、海南中航**滁州分公司、海南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09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张**保证金420000元;被执行人海南中航**滁州分公司、海南中**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人示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0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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