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市**有限公司与来安县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的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安县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来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15年6月3日名称变更为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将来安县建设局(来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被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39元,退给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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