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安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俞**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欠款83429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