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来安**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81元,减半收取10540.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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