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银**长沙分行与朱**长沙**有限公司金融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贷款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1日公证处公证,该公证处出具(2015)湘长望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3620000元,利息191403.55元,律师费114342.1元,公证费1400元,执行费42620元,以上共计3969765.6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章*、颜*、张*、李*、马*、长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69765.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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