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强诉刘*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尚有5834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02)张*第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