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与被告武汉**限公司、宋*民间贷款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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