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新郑市化雨防**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朱*不能提供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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