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诏安县四都卫生院,住所地诏安县。

法定代表人许*,院长。

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诏安县四都卫生院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的诏安县人民法院(2010)诏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诏安县四都卫生院应付还申请人许*人民币1433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诏安县四都卫生院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诏安县四都卫生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2010)诏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可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0)诏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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