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2015)贵民二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安庆市**限责任公司、汪**人民币56321.50元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芜湖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泾县**业学校、卫**、泾县劳武海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有限公司与爱**(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泾**学校与安徽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应胜与杭州市第**安市公司、杭州**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古国艮与强满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大富**限责任公司与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安庆**程总公司申请执行卫红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合肥市**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吴**与汪**、袁**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