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安庆市**限责任公司、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2015)贵民二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安庆市**限责任公司、汪**人民币56321.50元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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