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芜湖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泾县**业学校、卫**、泾县劳武海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芜湖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职业学校、卫**、泾县劳武海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宣城**民法院作出的(2010)宣中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被执行**职业学校的资产经宣城**民法院拍卖流拍,未发现被执行人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相关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宣城**民法院(2010)宣中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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