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应胜与被告杭州市第**安市公司、杭州**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杭州市第**安市公司、杭州**工程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应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杭州市第**安市公司、杭州**工程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