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付应胜与杭州市第**安市公司、杭州**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应胜与被告杭州市第**安市公司、杭州**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杭州市第**安市公司、杭州**工程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应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依法应当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案外人张**为原告付应胜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房地权证宁**u0026times;u0026times;号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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