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肖*明诉被告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潘**下落不明,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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