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宣城中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宣民二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9928.4元,本案受理费1149元,执行费1416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宣**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本院依法可予以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宣**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宣城**开发区的生产车间;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