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市**有限公司与江苏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司)诉被告江苏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万**司诉称:2012年7月25日万**司与宏**司签订《智能化管线预埋协议》。约定万**司以包材料、包工期、包安全等形式,根据宏**司提供的智能化施工图就位于广德县万桂山南路以东的广德万象广场一期工程进行智能化管线预埋施工。约定工程价款为13万元,于2012年8月15日付4万元,预埋工程结束后一周内付6.4万元,穿线结束后一周内付清全部款项。万**司完工后并提交结算申报,宏**司对13万元工程款予以认可。但宏**司至今仅支付了4万元,余款尚未支付,万**司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

宏**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5日万**司与宏**司签订《智能化管线预埋协议》。约定万**司以包材料、包工期、包安全等形式,根据宏**司提供的智能化施工图就位于广德县万桂山南路以东的广德万象广场一期工程进行智能化管线预埋施工。约定工程价款为13万元,于2012年8月15日付4万元,预埋工程结束后一周内付6.4万元,穿线结束后一周内付清全部款项。万**司于2012年10月20日施工完工并提交结算申报,宏**司对13万元工程款予以认可并自万象广场施工人处领取了相应款项,万象广场一期工程亦早已实际由户主入住使用。但宏**司至今仅支付了4万元,余款9万元尚未支付。上述事实有智能化管线预埋协议、价格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万**司与宏**司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万**司已按协议履行了施工义务并已实际使用,宏**司依法应及时支付工程款,其未支付已构成违约,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其逾期利息标准本院酌定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市**有限公司工程款9万元及利息(自自2012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被告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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