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宣民二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工程款及保证金6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9580元、执行费8496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在宣城**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90076元,待结算后才能支付。现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二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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