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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管有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宏诉被告管有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宏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由原告郑**负担。审判长章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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