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宏诉被告管有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宏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由原告郑**负担。审判长章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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