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安徽龙**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狸桥魏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刘**与宣城市长润苗木专业合作社、糜伟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段**与戈敦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宣城市**限责任公司与宣城市**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建**限公司与胡**、安徽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合肥市**有限公司与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杨**、安徽**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江苏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宣城市**限责任公司与宣城市白**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饶**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与管有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