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龙**有限公司与宣城狸**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安徽龙**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狸桥魏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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