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宣城市**限责任公司与宣城市**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生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058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白马生态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500000元,承担受理费5900元和执行费745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白马生态公司因其他案件纠纷,其房产、土地、银行帐户等已被法院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指定期间内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白马生态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058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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