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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宣城市长润苗木专业合作社、糜伟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波诉被告宣城市长润苗木专业合作社、糜伟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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